太原市小店区狄村供销合作社:
根据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06)晋源执经字第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经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2007]11号文批准,决定撤销你单位位于建设南路467号院南侧的商业房屋所占用的279.8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手续(该宗地系并政地国用(2004)字第4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一部分,具体位置如附图所示),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罗长庚(身份证号:140102510731401)。
望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直接予以注销。
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出并抄送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