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办理指南
来源: 矿管处     发布: 家 园     时间:2005-02-23 16:36
 

办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

()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

()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国土资源部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办事时限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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