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 并国土资字[2008]268号
来源: 规划处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9-11 17:19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1、你单位拟利用本单位国有存量土地进行职工集资建房(改变用途),拟建地点位于小店人民北路13号,拟用地总面积约0.61公项,拟投资总额约3148万元人民币。该项目用地符合小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应报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3、你单位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4、你单位应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的审批或前置备案登记手续。

5、项目用地位于太原市地质灾害易发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备案工作。

6、本批复不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占用土地的依据,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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