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国土资字[2008]245号
来源: 规划处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9-05 09:38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已经于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望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备案后,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六)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八)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九)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

(十)《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

(一)对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二)太原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权限

1.对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等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对市六城区人民政府或六城区发展改革委等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对三县一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发展改革委等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环节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项目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由项目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备案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  申请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统一格式);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总建筑规模和总投资、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式样);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规划部门的意见;

(五)土地证或合法的土地权属资料或相关资料;

(六)用地四至范围座标;

(七)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国土资源局公章)和相关图件;

(八)除国土资源部预审以外的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局公章)和相关图件;

(九)除国土资源部预审以外的,用地位置在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的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太原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局部图并加盖出图单位公章);

(十)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国土资源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十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委托补充耕地的提供委托协议等。

第八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预审时限

(一)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三)不符合预审要求的申请应当场或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书面告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第十条  附则

(一)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二)企业改制以现状用途进行土地处置的,在土地处置时不预审;企业改制完成后,由改制后的企业在新项目审批、核准前;备案后进行预审。

(三)公开出让或公开转让土地的,公开出让或公开转让后由竞得者在新项目审批、核准前;备案后预审。在公开出让或公开转让前需要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的,由规划处进行会签。

(四)现状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含违法用地)的项目,不补办预审;在供地前需要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的,由规划处进行会签。

(五)涉及集体土地预审的,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逐级上报。

(六)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函,并附土地规划调整方案、项目实施对规划的影响评估报告和论证、听证等资料。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八)建立项目预审约谈制度,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时,要明确告知用地单位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及法律法规。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和局内审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并国土资字[2005]37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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