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安全责任。要充分认识国土资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克服畏难情绪,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要落实具体有效的隐患排除措施。二是强化领导责任。要加强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次数到基层,到现场,到第一线,亲自落实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关闭煤矿,对已接收的关闭煤矿的日常监管,必须落实具体监管人和措施。实行县(市、区)局领导包乡镇,机关科(室)和监察大队包村,国土所包矿,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责任监管体系,加强动态巡查,防止其重新生产。对复工复产煤矿以及其他地下开采矿山和《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各类矿山必须建立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到人,加强监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强化排查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矿区和废渣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要始终保持打击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越层越界、以采代探、采矿证到期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防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发生。五是强化安全宣传教育。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办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私挖乱采、越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防范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